本书是对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进行全面学理分析与实践考察的法学著作。内容涵涉合意的价值和意义、目的与动机、内容与形式以及合意形成的基础等基本问题,并系统地构筑合意性机制的理论体系,包括其历史形态、理论基础、正当性依据和实践运作模式,是我国这一领域中颇具学术价值的优秀作品。
暂无作者简介
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预设()
(一)如何界定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性因素?()
(二)如何看待合意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三)怎样的合意才具有正当性?()
二、相关研究的考察()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结构()
第一章民事纠纷解决的一般问题()
一、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与方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
(二)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方法()
二、民事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机制与合意性机制()
(一)强制性机制()
(二)合意性机制()
三、民事纠纷解决与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一般认识()
(二)民事司法公正性的理解()
第二章合意概念的溯源()
一、基本语义分析()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合意的相关概念()
(二)合意的基本形态()
第三章合意性机制的基本问题()
一、“合意”与“合意性机制”的区分()
二、合意性机制的理论范畴()
(一)合意的价值和意义()
(二)合意的目的与动机()
(三)合意的过程与形式()
第四章合意性机制的历史类型()
一、自发型合意性机制()
二、压制型合意性机制()
三、自主型合意性机制()
第五章合意性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道德理性学说()
(一)中西方道德学说的比较()
(二)作为习俗的道德理性()
二、自力救济学说()
(一)自力救济的现代复兴()
(二)自力救济的理论界定()
三、“私法自治”原则()
(一)“私法自治”和“私权自治”()
(二)权利的“自治”与“滥用”()
四、“博弈论”和成本理论()
(一)“囚徒困境”的隐喻()
(二)成本理论的启示()
五、交往行为理论()
(一)语言的功能()
(二)“理解”的意义()
第六章合意性机制的正当性基础()
一、事实与规范的效用()
(一)事实()
(二)规范()
二、熟人情结的作用与局限()
三、作为智慧的妥协()
四、“自愿”与“强制”的辩证()
第七章合意性机制运行过程的考察()
一、直接交涉的合意()
(一)协商与谈判()
(二)合意契约()
二、第三者促进的合意()
(一)调解的促进()
(二)仲裁的促进()
(三)诉讼的促进()
第八章一个样本的分析()
一、通过合意解决纠纷与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二、适当的强制与合意的促成()
三、合意中的事实基础()
四、合意中的法治需求()
结论()
附论: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想到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
(一)诉调对接()
(二)三调联动()
(三)多方协作()
(四)多级调解()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合意性机制的契合关系()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视角下民事司法理念的重塑
()
(一)坚持独立司法也要重视协作司法()
(二)弘扬司法公正更要注重纠纷的实际解决()
(三)从辩论主义诉讼模式转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四)扬弃消极司法观念提倡积极司法观念()
参考文献()
后记()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在法律的范畴中一般被称为争执、争议和纠纷,而最常用的表述则为“纠纷”一词,如“民事纠纷”就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它是对民事性质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概括性称谓。纠纷之于人类社会犹如疾病之于肌体的关系,是难以避免的。而纠纷的解决亦恰如疾病的治疗,更是一个人们极度关切且极具挑战性的话题。纠纷的解决不仅对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具有十足的必要性,而且对公共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社会文明秩序的形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纠纷的解决正如纠纷的产生一样,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密切相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法也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执政理念和法制水平的综合体现。
在人类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社会组织形式也相对简单,纠纷的解决可能只是一种类似于人类本能的自然需求,其方法也并无固定的章法可循,可能借助于一种原始的宗教仪式,也可能是一场血腥的厮杀,主要是在当事人之间自行了断(自力救济),社会公共机制的介入十分有限。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特别是作为公共准则的法律制度出现以来,纠纷的解决不再被视为仅仅是“个体之争”,而是关系到政治统治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性事务。于是,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制度对纠纷解决的干预逐渐增强,形形色色的审判方式逐渐取代自行了断的方法而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从古代的神明裁判到中世纪的宗教法庭、官府裁断再到现代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纠纷的解决常常依循着法律的规制或者借助法律的名义而展开。法律不仅宣示着某种神圣的权威,而且提供了精心设计的程式和规范,相对于不那么正规甚至有些简单粗暴的自力救济方式而言,人们更相信这种权威和规范能够为他们带来公平和正义,并且,法律的介入似乎更能满足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效率需求。于是,作为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审判制度的建设便成为国家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而专事诠释审判制度的诉讼法学也就成为法学领域的一门“显学”。在这一过程中,自力救济作为一种“原始的”、“简单的”纠纷解决方法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抵制和排斥,甚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禁止,同时,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性也在法律的约束下被逐渐削弱或者仅仅成为法律程序的陪衬物。
与当代世界纠纷解决理论多元而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深度广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纠纷解决理论研究显得相对冷清而边缘。但可喜的是,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加入这个行列,包括不少民事诉讼法学者,赵旭东教授即是其中一位。不过,他的新作《通过合意的纠纷解决——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并非一般程序法的研究,而是以法理学的高度和方法研究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实质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是通过合意的纠纷解决”,进而提出了建构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和思路。这部作品凝聚了赵旭东教授多年来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的精华,毋庸置疑,它的问世为我国纠纷解决理论研究增添了一抹宝贵而新鲜的亮色。
当代纠纷解决理念存在多元的价值取向和立场,但其主流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或方式(ADR)的发展息息相关,主张将合意、非对抗、协商、参与、自主自律、灵活便利、经济等作为ADR的价值和目标,并以此对以“对抗与判定”为核心的现代司法、诉讼、裁判进行替代或改造。毫无疑问,合意性正是当代ADR乃至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可凝练为废除零和思维、争取双赢(多赢)、协商对话、平等参与、选择等一系列标志性话语。今天,这些理念已经从民事纠纷解决向刑事和解、行政处理、协商民主、危机应对等领域全方位拓展,并逐步成为当代政治和国际舞台上的主流价值观。
在纠纷解决的实践和制度设计中,对于“合意”,有着不同角度的看法和多种理解,例如在程序的意义上,合意体现为当事人各方对解纷程序的自愿选择,如自主协商、自愿调解和仲裁协议;在实体权利处分的意义上,合意意味着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如达成和解或放弃权利;从方式、手段的角度,合意通常指协商性解纷方式,即协商(谈判)和调解,强调其非对抗、对话、交易的特点,与仲裁和司法裁判的判定相区别;从解纷主体的角度,合意性机制是指非国家权力控制的当事人自主参与、自治自律的民间社会机制;同时,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根据其价值取向、基本功能、程序特点和目标区分为合意促进型、评价型和裁判型等不同模式,以及自治取向(合意)与司法取向(决定)两种基本取向。就民事纠纷的本质和特点而言,将合意确立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无疑是合理的。
然而,迄今为止,在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的角度上,多数“纠纷解决”都是以程序、形式意义上的“解决”为着眼点的,即不期待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纠纷本身,而旨在作出程序上的“处理”,终结纠纷解决的过程。诉讼实质上就是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以国家司法权名义作出裁断,终结纠纷的制度。众所周知,诉讼的“对抗与判定”以法律事实、规则和非黑即白的判断为特点,采用对抗性程序和法律技术,以“零和”为处理结果,因此判决往往并不意味着纠纷可以得到彻底解决,既可能引发次第的诉讼或申诉,也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结下无解之仇。正因为客观承认诉讼的这些固有特点和局限性,ADR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将通过更加适宜的途径,从当事人的关系、解纷方式、自主参与、实质公正等角度达成合意、化解纠纷作为其目标。这种理念已经成为当代民事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动ADR的应用与发展并以此推动民事司法的改革。
赵旭东教授在本书中倡导的就是这样一种新的理念,他认为,实质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是通过合意的纠纷解决,没有合意就没有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他从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历史类型、促成机制等方面,为“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命题构筑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既有批判,也有建构;既有逻辑严密的思辨论证,也有基于现实问题的对策分析;既有对纠纷解决行为、实践的分析解释,也有对理想中“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思路。作者打破了诉讼与非诉讼两种机制的对立与峻别,尝试将合意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性理念和制度设计起点,并以此改善诉讼的对抗性程序本身。这部著作显示出作者对我国法治建设、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纠纷解决实务和社会需求的关注和思考,体现出一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学术敏感性和人文情怀。
事实上,随着ADR的发展,今天世界各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制度的设计中,出现了一种多元程序相互融合的趋向。例如,一些解纷机制在合意优先的前提下,形成协商、调解、裁决相结合的机制;在仲裁和诉讼等判定型解纷程序中引进协商或调解,不仅可以和解撤诉、调解结案,而且出现了合意判决、调解书转化为仲裁裁决,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形式,乃至家事、劳动等司法程序已出现和解化、调解化、非讼化、社会化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赵旭东教授主张的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开始成为现实。
尽管如此,需要指出,对合意性的推崇和追求并不能根本解构诉讼程序“对抗与判定”的本质定位及其与非诉讼机制在价值、功能上的差异,也不能完全排除纠纷解决中强制因素的存在和应用。现代社会不仅存在阶级、阶层和利益的激烈对抗和文化冲突,社会主体也不乏戾气和失范行为,因此始终存在合意达成的困境。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当协商无法进行、合意不能形成、对抗难以消除、自治无从作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或仲裁人必须依法作出裁判,从管辖到执行各个环节都需要以强制作为保障;同时,除了合意本身的价值,纠纷解决还需要兼顾规则的确定性、效率、成本效益、共同体秩序、公正以及非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特殊处理等问题,因此,当代社会在协商、调解等合意性解纷方式中,也适度引入了强制性因素以克服“合意的困境”,如强制调解、调解中的决定、调解人的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司法审查等。在这个意义上,合意并不能全面替代决定和强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兼顾各种价值、功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设计不同的处理机制及辅助机制,是制度建构最重要的课题。这说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实践并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以多元思维应对复杂的现实和需求。
毫无疑问,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代社会治理值得追求的理想,也是解纷机制顶层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然而,要使其成为现实,尚需满足诸多的条件。例如,合理的顶层设计,以及决策者和社会公众的观念变革——转变诉讼迷信、权力依赖、对抗性思维,承认诉讼裁判的局限性,在社会中真正建立崇尚协商、和解、诚信、自律自治的文化,当这些条件具备并逐渐成熟,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水到渠成。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应率先转变观念和行为,成为合意性纠纷解决的倡导者、研究者、践行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职业理念、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我欣喜地看到,赵旭东教授通过他的研究和实践,为这一目标的实现作出了值得赞许的努力和贡献,期待着他所描述的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早日结出丰硕的果实。
谨以此为序。
范愉
2017年7月
暂无名家点评